7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通过
围绕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新质生产力,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区域创新合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6月13日,记者从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获悉,《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5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7月1日起施行。</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条例》共八章五十条,围绕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展新质生产力,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区域创新合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研究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事项,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条例》聚焦成果转化与创新激励,提出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聚焦贵州特色产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允许跟投持股,鼓励“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建立技术转移人才体系,对成果转化贡献人员给予奖励。</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条例》强调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梯度培育,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企业采购数据用于研发可享优惠,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按规定减免,鼓励以股权、期权等激励科研人员,允许科研人员兼职挂职,推动企业建立高水平创新平台。</p> <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条例》提出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科技创新对接,鼓励省内外科研机构互设分支,扩大科技计划对外开放。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融资。并建立科研诚信与伦理审查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实行“免责”制度,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p>